自治区人社厅按照“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的改革要求,“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强了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持续减权放权,让行政权力大“瘦身”。一是减少职业资格认定,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全面梳理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36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同时取消所涉及的185个技能鉴定机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资质。对全区347个鉴定机构评估验收,撤消167个验收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在全区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式管理,以目录形式公布保留140项职业资格。二是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为市场主体松绑。坚决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决定,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认定等许可事项。人社厅行政许可由原来的21项压减为8项(见附件1),压减57%。三是减少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开展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清理,取消区本级收费项目29个(见附件2),减少10%。四是下放职称评审、薪酬分配、增人用人等政府内部管理权限,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推动新疆大学等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下放事业单位岗位登记变动核准、公开招聘流程审核和高级专家延聘审批权限。下放区本级工资正常晋升审批核准权限。取消干部增人计划审批,简化公务员录用、调动、调任、转任等事项办理程序。
二、实施多证合一,让社保登记更“便捷”。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制度流程、技术改造、信息共享等工作。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工商—社保部门可利用多证合一机制,主动从系统提取数据完成企业社保登记,协同办理单位注册登记业务,实现了“多证合一”信息共享、数据共用,“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路”,提高了办事效率。目前,在工商部门一站式办理社保参保登记业务的新参保企业有近2万家。
三、落实权责清单,让行政职权更“透明”。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做到行政职权家底清、事项明。编制公开18项行政职权,9个单位收费项目、99项公共服务事项、20项已取消下放的审批目录清单(附件3)。
四、完善引智制度,让外商投资更“便利”。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统一颁发新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由外国专家局集中受理。建立统一办理外国人才公共服务事项专门窗口,实行“一站式”办理。
五、创新监管方式,让行政监督更“有力”。按照“先照后证”改革要求,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公布劳动监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人员和监管对象“一单两库”。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曝光和惩戒拖欠工资典型案件16件;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为全区162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初步实现诚信等级分类管理;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在厅官方网站开辟专栏公布行政许可信用信息369条;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服务情况、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推行劳动监察综合监管,解决多头执法和多层重复执法。推行智慧智能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机制,强化社保基金专项治理,上半年核查参保单位2.2万家、66.7万人。继续实施医疗服务智能监控,覆盖全疆1960家定点医疗机构。
六、优化公共服务,让政务服务更“高效”。制定并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规划。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做到“七个”实现:实现全区就业和人事人才基础信息资源集中统一,实现网上就业失业登记等功能,实现高校毕业生全流程实名动态管理,实现职业培训业务全程电子化管理,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区本级和大部分地州市工资业务网上申报及审核,实现区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网上申报办理。深入推进智慧社保建设,优化社保公共服务,实现社保业务网上经办、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智能监控等“五个”系统上线运行,网上社保服务注册单位4万多家,城乡居民刷卡缴费和待遇发放实现全程电子化。大力推动社保综合柜员制,实现“一次告知、二次受理、定时公开、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落实“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战略,推进网上办事和数据共享。以政务公开推动减权放权,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就业、社保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全面清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所需证明材料手续,取消公务员考录“HSK”证书证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盖章、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等11项证明手续(附件4)。
下一阶段,我们将认真贯彻全国和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六个一”要求,以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盼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创业为主线,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突破口,以政务服务“一张网”为载体,以“失信联合惩戒”监管机制为保障,以审批服务事项进驻自治区政务大厅和强化人社系统行风建设为契机,着力解决人社系统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事中事后监管较薄弱、审批服务事项网上经办率不高、企业和群众办事还有不少痛点堵点的问题,坚持在审批更简、效率更高、监管更强、服务更优上下功夫,不断在重点领域大胆探索,关键环节上取得新突破,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附件1
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2.权限内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3.权限内设立技工院校审批
4.权限内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
5.权限内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6.权限内集体合同的审查
7.权限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8.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附件2
取消的收费项目目录
1 |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_客观题 |
新价非2000(25)号 |
40.0 |
人事考试中心 |
2 |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_主观题 |
新价非2000(25)号 |
40.0 |
人事考试中心 |
3 |
执业兽医资格综合知识考试费 |
新价非2000(25)号 |
16.0 |
人事考试中心 |
4 |
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客观题考试费 |
新价非2000(25)号 |
58.0 |
人事考试中心 |
5 |
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主观题考试费 |
新价非2000(25)号 |
62.0 |
人事考试中心 |
6 |
投资建设项目师考试项目决策实施 |
新价非2000(25)号 |
50.0 |
人事考试中心 |
7 |
投资建设项目师考试经济政策项目组织 |
新价非2000(25)号 |
40.0 |
人事考试中心 |
8 |
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考务费_客观题 |
新价非2000(25)号 |
40.0 |
人事考试中心 |
9 |
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考务费_主观题 |
新价非2000(25)号 |
40.0 |
人事考试中心 |
10 |
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
新价非2000(25)号 |
40.0 |
人事考试中心 |
11 |
个人求职报名登记费 |
新计价费[2002]787号 |
5元 |
人力资源市场 |
12 |
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费 |
新计价费[2002]787号 |
双方协商。 |
人力资源市场 |
13 |
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 |
新计价费[2002]787号 |
20元/个,由单位交纳 |
人力资源市场 |
14 |
个人委托 |
新计价费[2002]787号 |
30元/次,发布时间为半年。 |
人力资源市场 |
15 |
单位委托 |
新计价费[2002]787号 |
100元/页.月,发布时间为半年。 |
人力资源市场 |
16 |
单位委托 |
新计价费[2002]787号 |
50元/人.次,发布时间为15天。 |
人力资源市场 |
17 |
单位委托单纯存档 |
新计价费[2002]787号 |
10元人/月 |
人力资源市场 |
18 |
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 |
新计价费[2002]787号 |
20元人/月 |
人力资源市场 |
19 |
单位接收推荐人才服务费 |
新计价费[2002]787号 |
初级人才30元/个,中级人才50元/个,高级人才100元/个;单位交纳。 |
人力资源市场 |
20 |
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 |
新发改收费[2013]1999号 |
依据新财非税[2015]2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费 |
人力资源市场 |
新发改收费[2012]3374号 |
人力资源市场 | |||
21 |
助理指导师培训班 |
新计价费[2004]1529号 |
950元/人.期,有效期一年 |
人力资源市场 |
22 |
报名费 |
新价非字[2000]125号 |
15人/元 |
人力资源市场 |
23 |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
新计价费[2002]787号 |
依据新财非税[2015]2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费 |
人力资源市场 |
新财非税[2015]2号 |
人力资源市场 | |||
24 |
报名费 |
新发改价费[2005]175号 |
15元/人次,注册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等 |
人力资源市场 |
25 |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 |
新计价费[2004]1529号 |
570元/人.期,有效期一年 |
人力资源市场 |
26 |
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
新计价费[2001]1373号 |
70元/每块, |
社会保险管理局 |
27 |
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
新计价费[2001]1373号 |
70元/块, |
社会保险管理局 |
28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新政发[1997]107号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社会保险管理局 |
29 |
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 |
新计价费[2001]1373号 |
3元/卡 |
社会保险管理局 |
附件3
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取消下放的审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文号 |
1 |
技工院校毕业证核发验印 |
新政发[2014]1号 |
2 |
自治区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年检评估 |
新政发[2013]82号 |
3 |
自治区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审 |
新政发[2013]82号 |
4 |
权限内劳动仲裁员资格考核认定 |
新政发[2013]82号 |
5 |
职称外(汉)语免考审核 |
新政发[2013]82号 |
6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审批 |
新政发[2013]82号 |
7 |
举办冠名“新疆”“自治区”人才交流会审批 |
新政发[2013]82号 |
8 |
自治区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年度考核 |
新政发[2013]82号 |
9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新政发[2016]46号 |
10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新政发[2016]46号 |
11 |
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
新政发[2013]82号 |
12 |
自治区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
新政发[2016]30号 |
13 |
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审批 |
新政发[2016]30号 |
14 |
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
新政发[2016]46号 |
15 |
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新政发[2016]111号 |
16 |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新政发[2016]111号 |
17 |
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 |
新政发[2013]82号 |
18 |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
新政发[2013]82号 |
19 |
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1、权限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审批;2、权限内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新政发[2013]82号 |
20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新政发[2013]39号 |
附件4
取消的证明目录
序号 |
证明手续 |
证明取消后的办事方式 |
1 |
初次就业流动人员转正定级手续 |
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
2 |
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
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此证明 |
3 |
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
取消后,通过已有的材料替代证明 |
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表》 |
由参保人员提供相关信息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信息系统后自动生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盖章,由参保人员签字即可。 |
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表》 |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信息由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录入信息系统,参保人员不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备案,直接前往转诊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
6 |
失业人员名单备案手续 |
取消后,通过已有的材料替代证明 |
7 |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取消后,在企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 |
8 |
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
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即可 |
9 |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即可 |
10 |
公务员考录“HSK”证书证明 |
信息共享查询 |
11 |
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 |
通过信息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