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天山工匠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的要求,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组织实施好自治区天山工匠计划,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天山工匠计划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18年7月20日
自治区天山工匠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天山工匠计划实施,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才培养天山计划》(新人才办字〔2017〕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山工匠计划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工业转型升级需要,紧密结合急需、紧缺行业(企业)需求,依托职业院校、企业建立高技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一批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条天山工匠计划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和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第四条天山工匠计划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目标
第五条天山工匠计划实施的范围为自治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内的企业和有相应专业设置的职业院校。
自治区重点支持发展产业是指《中国制造2025新疆行动方案》支持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特色装备、电子信息、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生物药品等先进制造业和能源、化工、轨道交通、现代服务业等自治区优势、支柱产业。
第六条天山工匠计划目标。到2020年,依托国家和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每年培训自治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内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1万人;依托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内的大中型企业和专业设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职业院校,建设1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3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个技工院校实训基地。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内的企业在岗职工可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
(一)参加高级工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或技能等级证书后,连续在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8年以上;
3.企业班组长、技术骨干、技术带头人。
(二)参加技师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12年以上;
3.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的重要技术技能骨干。
(三)参加高级技师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后,连续在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1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3.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本行业领域的技术领军型技能人才。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大中型企业、职业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高效组织管理体系,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备与申报专业相匹配的实训设备。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达到300人。
(三)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职业院校的,必须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项目实施单位是企业的,必须与2个以上职业院校建立了稳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合作关系。
第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为重点,选择技术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工种),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依托所在的大中型企业、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办和创办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高技能人才,须在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在技术技能一线工作,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技术能手、“天山工匠”等荣誉以及享受国家、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优先纳入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范围。
(二)领办和创办人所在单位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条 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实训基地的技工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现有实训设备能够满足相关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需要。
2.具有满足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3.具有完备的培养体系。所建各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了技能人才培训方案。培训课程以生产实训为导向、以学员职业能力提升为核心,体现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工学一体、学做合一”特征。建立了与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培训教材的开发机制。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实施程序。
(一)下发通知,征集全区各地、各行业(企业)、区属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
(二)下达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三)每年12月总结全区高技能人才培训情况并上报自治区人才办。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程序。
(一)下发实施项目的通知,各地州市和相关行业企业、技工院校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三)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确定建设项目候选单位。
(四)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项目候选建设单位名单。
(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六)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支持政策。对急需、紧缺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按照高级工每人1000元、技师每人1200元、高级技师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政策。每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给予200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支持政策。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政策。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按照基础设施建设、实训设备购置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需求给予补助。其中:实训设备购置按照自治区级技工院校每个专业200万元、地州市级技工院校每个专业100万元、县市级技工院校每个专业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自治区党委人才办负责天山工匠计划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天山工匠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天山工匠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天山工匠计划项目的企业、技工院校是实施天山工匠计划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用于培训实训设备购置、师资培训、教材和课程研发等支出;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实训设备购置和师资培养支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经费用于培训用品购置、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技能交流推广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天山工匠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培养经费,并追回已拨付的培养经费,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人才办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适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天山工匠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天山工匠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任务完成及时、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继续列入下年度予以支持;对完成不及时的单位,不再列入支持范围,并予全区通报;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将追回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8年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