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职业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62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开展“自治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申报评选工作,有关通知要求如下:
一、申报评选目的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条件,评选、确定1-2家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内设机构,作为自治区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候选单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评选。
二、参选范围
(一)开设家庭服务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或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三)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设立了内部培训机构的“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和巾帼家政服务机构。
三、参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拥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大专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具有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资质。
(二)专业条件
1. 高等院校能够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毕业后当年就业率达90%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能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90%以上。
2. 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高等院校高级职称的教师占师资总数的15%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师资总数的15%以上。
3. 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要与5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4. 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培训效果显著。
四、申报办法
申报单位依照参选条件填写《自治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于10月20日前将《自治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及示范基地在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中的经验,示范、引领、带动的作用等文字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会议办公室)。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宿元云收,同时报送电子版。联系电话:0991—3689701,邮箱:xjnmggzc@126.com。
五、支持政策
对评选、确定的自治区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提供以下政策支持:
(一)颁发《自治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铭牌。
(二)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评选。
(三)委托承担家庭服务经营管理人才或师资培训,承担研究课题或试点任务,可给予培训设备购置补助以及相应工作经费支持。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