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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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函〔2014〕263号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79号)要求,定于201471日至815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等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取得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合法、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在“三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是否同工同酬、是否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无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有无自设或者所属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471-7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此阶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对2014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477-8月8)。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专项检查期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州市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489-15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上报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通过执法检查,摸清本地企业用工情况,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重视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现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全面建立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请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7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联系人、联系电话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于20148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厅劳动监察处。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联 系 人:魏红艳

联系电话:0991-3689752(传真)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2014年6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