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8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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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具体体现,维护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了最低工资水平始终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与自治区的民生建设水平同步、与自治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同步,确保了最低工资标准向基层倾斜,确保了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随着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必将有效提高我区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

《通知》明确,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0.4%。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9-127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5%。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小时,增幅为10.4%。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要自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政策,严厉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这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尽快提高到发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予以补足。

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先后12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今年是第13次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