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6〕2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2017年07月28日
关于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续执行
新人社函〔2016〕254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6〕254号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一、经审核,你公司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预算员、资料员、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试验员、财务人员因工作性质确需连续工作,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技术员、施工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财务人员、试验员、预算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二、本复函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1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休息办法,你公司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宜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适当限制最高日工作时间,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四、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10日内,应当在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