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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基数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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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7〕32号

关于明确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

基数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民发〔2006〕168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12〕10号),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基数计发,按以下办法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含高定工资)、保留地区补贴(含保留额)、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离退休(职)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退职生活)费和本人离退休(职)后至2015年1月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退职生活)费之和(不含退休补贴)。

三、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等相关问题仍按新民发〔2006〕168号和新民发〔2012〕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