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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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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治 区 机 关 发 电

 

 

新人社明电〔2015〕84号

 

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国发明电〔20151号)明确,201593日全国放假一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9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4号)要求,现就9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9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27